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交簡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交簡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浩宸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浩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阮浩宸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固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然僅係將原第1項第3款規定移列至第4款及進行文字修正,並增列第1項第3款規定,與被告本案所犯第1項第1款規定無涉,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另本案因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並未主張且未指出任何證明之方法,本院爰將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如後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前亦有酒後駕車之科刑執行紀錄,足認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清楚知悉,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2毫克,惟未肇事發生車禍之犯罪情節;(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苗交簡字第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可見其素行非佳;(三)被告為國小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29頁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四)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310號被告阮浩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浩宸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20時至22時許間,在苗栗縣苗栗市某網球場附近薑母鴨店食用含酒精之薑母鴨,及於同日22時至23時50分許間,另在該店附近某卡拉OK店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2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途經苗栗縣○○市○○路00號前,因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後發現其散發酒味,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3時5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阮浩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檢察官曾亭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范芳瑜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