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顧嘉文┌──────────────────────────────────────────────────────┐│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世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參萬壹仟元│0000000│││││和分行│││││├─┼─────────┼─────────┼───────────┼────────┼────────┼──┤│2│曾世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參萬壹仟元│0000000│││││和分行│││││├─┼─────────┼─────────┼───────────┼────────┼────────┼──┤│3│曾世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參萬壹仟元│0000000│││││和分行│││││├─┼─────────┼─────────┼───────────┼────────┼────────┼──┤│4│曾世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參萬壹仟元│0000000│││││和分行│││││├─┼─────────┼─────────┼───────────┼────────┼────────┼──┤│5│曾世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參萬壹仟元│0000000│││││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