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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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告 謝煥睿

被告 邱秀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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