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再審原告 黃己開

再審被告 林淑惠

張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張逸群

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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