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告 周錦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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