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告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被告 周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萬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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