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凱具保人張賢德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8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108年度執更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賢德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之父張賢德繳納現金20,000元後(108年刑保字第0000000005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再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聲請人執行中,業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按(送達證書上蓋有與受刑人同居之祖母之私章),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乃又依渠等所留之住址即戶籍址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即受刑人之父)到案執行,亦未見受刑人到案執行,復有同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此外聲請人亦飭警前往受刑人陳報之地址即戶籍址執行拘提而未獲,有該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已可見受刑人經聲請人傳喚無著,亦拘提未獲;另查具保人前經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後,由本院釋放受刑人等情,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8年1月30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上合議庭之評議(即准予受刑人於提出2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108年1月30日協商程序筆錄、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等附卷可考,亦查無受刑人現在之在監在押資料,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