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請求召開會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既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號(改分前案號:108年度補字第18號,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審判不公平,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惟查,系爭事件業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而終結,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程序終結後始具狀於108年8月14日提出本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書狀在卷足憑,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訴字第32號案卷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經由本院裁定駁回而終結,即無從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王政揚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