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雯雅
被 告 黃仲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452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