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十選任辯護人朱文財律師
陳瑾瑜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六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