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曾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同年五月八日具保開釋,嗣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經通緝到案後,再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