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聲請人何明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貳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1)×10×34元=2,72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來源為打雜工及親友支借云云,請依序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請說明打零工之性質、內容、種類及計薪方式,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
⒉另聲請人應說明固定提供生活費用之親友為何人?每月固定
生活費用數額?⒊又聲請人除上開收入來源後,是否有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四、聲請人主張每月交通費300元、通訊費400元、保健藥品30
0元、衣物費500元、房屋使用費分攤3,500元、雜支300元、規費300元之依據為何?請分別說明之,另請提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五、聲請人所提出之行車執照車主為百年吳家餐飲有限公司,請說明原因為何?另聲請人名下有無交通工具,若有,請提出交通工具之行照。
六、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