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37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漢基選任辯護人陳清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6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淑惠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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