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乙○○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甲○○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共拾壹台(含IC電路板)、賭資新台幣陸佰伍拾元、記帳月報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記載「乙○○前曾於民國九十年間觸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確定,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