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七О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賭博罪及詐欺罪,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因上開二罪均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之首項說明,自不得對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乃被告仍對之抗告,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所謂其賭博罪業已易科罰金繳納執行完畢乙節,宜由執行檢察官查明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黃賽月法官梁力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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