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沈麗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福 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4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214,234元(即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經核原告所列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二者互有競合關係,而先位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是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並無高低之別,核定為2,214,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