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8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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