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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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蘇瑞昌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懋祿公蘇氏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懋祿公蘇氏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及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懋祿公蘇氏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懋祿公蘇氏基金會)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11年1月16日經第三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內容如附件「修正條文」攔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懋祿公蘇氏基金會111年1月16日經第三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簽到簿、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社助字第1110442560號函、修正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新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第9條、第11條董事名額、第16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等董事會組織及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變更;第21條預算編列及財務報告事項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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