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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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民國
95年度北簡字第4829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
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匡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戴伯勳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合計4,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