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