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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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黃東璟
黃月霞 黃月秀 黃滿 黃麗雪 被告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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