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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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張旭光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張旭昇張淑華 與被告 林王素惠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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