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9號抗告人 何秀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110年度交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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