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4月29日至134年4月2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⑴94年5月3日、⑵94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⑶3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94年5月18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⑵自聲請人核准啟用日起算為期一年,且於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延長一年,其後亦同。利率則為⑴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計息,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5年10月16日、⑵95年10月23日起即未對上開借款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⑴1,923,934元、⑵28,01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帳戶歷史交易查詢(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3月1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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