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勝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鄒緒禓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本件相對人萬碩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是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0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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