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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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林明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㈠壹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㈡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自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2計算之利息㈢貳萬壹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之利息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㈤壹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㈥玖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10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