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李雅婷 被告 曾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彥勲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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