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劉勤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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