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79號
原 告 陳韻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美夢成真國際美容機構瘦身美容定型
化契約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該定型化契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