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庚○乙○○辛○○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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