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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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庚○乙○○辛○○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