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原告煒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林芝羽 律師 陸怡安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白其靈 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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