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上訴人即原告煒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其靈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聲明不服之範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若非全部上訴,應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