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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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天佑 被告 林麗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4號),經本院於102年11月5日諭知無罪,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2年10月22日審理筆錄),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