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沈海求
沈林美雲 被告 陳冠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以原告所請求之醫藥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