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09號聲請人 蘇健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補正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780元【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共16名,連同債務人本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6+1)×34×10=5,780】。
三、請向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並請說明現在該財產受強制執行之情況,及提出法院執行命令。
四、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固定收入,並提出薪資單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應包含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及電話、工作職稱、工作期間等)。
五、請說明配偶目前之每月工作收入(應包含公司名稱及職稱等)?並請提出配偶之最近2年之國稅局申報所得資料、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七、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即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所有保險單,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向本院陳報有無民間債權可收取以償還債務?有無應負擔履行義務之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等?有無參與民間合會或曾經被倒會?(若有,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郵局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一、請向本院陳報向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參辦。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債務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1、將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更生還款金額」?
2、另請確實檢視平時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支出、扶養費等(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需支出之金額。
3、請說明家庭必需費用中,與家庭其他成員或配偶之協議分攤比例,及採用該分攤比例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