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憶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063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案件有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告訴人 吳盈慧 告訴被告潘憶緹過失傷害案件,核屬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而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亦有收文日期為民國102年10月22日之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