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海商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海商字第49號原告BrilliantEmpireLtd.
11,
gK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許志勇 律師被告源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黃淑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庭期日前具狀說明系爭運送之運費由何人支付?就系爭運送有無另向RDD公司支付運費?有無就系爭運送向第三人投保?若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官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