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高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2月15日止起至民國94年6月1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街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偕同被告甲○○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15日至94年3月8日止,利息以年利率5%計算,若被告遲延清償時,除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借款屆期後竟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為置理,被告尚積欠1,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原告爰依法起訴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乃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400,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