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榮垣 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勿以影本代替)、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聲請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勿以影本代替)。
二、聲請人自承目前係任職於第三人大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數額,則請聲請人提出近二年(或寫「任職期間」)內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第三人大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
三、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支出、水電費、瓦斯費、通信費、醫藥費、膳食費、交通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全部)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各受扶養人 陳蔡玉葉 、 陳晊屹 2人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到院(請勿以影本替代)。併另說明下列事項:㈠扶養人陳蔡玉葉為聲請人之母,扶養義務人數6人,請說明各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扶養費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㈡扶養人陳晊屹為聲請人之孫,扶養義務人數3人,請說明各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蔡玉葉、陳晊屹是否領取任何社會補助(低收入補助、身心障礙、租屋補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並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並應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務種類為「信用卡」,債務發生原因為「支付生活之必需開銷、生活費用」,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
九、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尚有臺東縣○○里鄉○○段○○○號地號土地,應提出前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到院。
十、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