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淑卿 間聲請延長保護令事件(97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著有裁判可參。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余來炎迴避,係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長保護令事件(即97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定於民國97年5月13日上午11時20分調查,原承審法官乃「余來炎審判長」,然聲請人對於鈞院96年度家護字第92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下稱系爭保護令)之裁定不服,目前已提出抗告繫屬當中。惟本件系爭保護令相對人乃家庭傷害暴力者,「余來炎審判長」未予詳查。此觀鈞院96年度偵字第26897號相對人之簡易判決處刑書自明。然「余來炎審判長」嗣逕自對聲請人(即本件家暴之受害者)做出不利系爭保護令之裁定,偏頗之情灼然至明。然本件延長保護令又落入「余來炎審判長」承審,實令聲請人難以苟同,且顧忌再偏頗之虞,為此聲請法官余來炎迴避本案之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余來炎迴避之事由,無非係以承審法官余來炎於另案96年度家護字第922號通常保護令中未詳查相對人乃家庭傷害暴力者,逕自核發保護令予相對人,而本件延長保護令又由余法官承審,實令聲請人難以苟同,且有偏頗之虞為由。然查,聲請人因對法官余來炎於另案審理所為指揮訴訟之職權行使,未能甘服,主觀上認法官余來炎有偏頗之虞,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不合,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法官余來炎於該案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對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是以,本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錫凱
法官郭光興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玉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