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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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徐曼玲 即大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新竹市○○里○○○街○○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