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有損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因此,該系爭不動產乃為被告擔保其所有債務之標的,並非僅為原告之債權擔保而存在,故不論原告之債權額為若干,仍應以該不動產之價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建物之現行課稅現值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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