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月初某日至94年4月11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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