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0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賴武志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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