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9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因97年訴字第319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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