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0二五四0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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