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提供97年1月至98年1月任職慈惠實業有限公司及保誠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
㈡說明子女 劉美玲 目前是否仍在學?若有,請提供在學證明資料。
㈢債務人勞保資料表資料顯示為已退保,請說明是否已申領勞保
給付?若有,共領受勞保給付若干元?目前是否仍有剩餘?用途為何?並提出用途證明資料。
㈣提供配偶95年、96年國稅局所得及財產資料資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