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郭玉健 律師即 溫永鉅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上訴人應攜帶系爭二紙支票之原本到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尹良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