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錠劑半顆(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粉橘色圓形錠劑半顆(檢驗後淨重0.124公克、檢驗前淨重0.176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呈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97年9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